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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地区进一步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DD001-2017-0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解读
文 号   发布机构 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07 分类 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关于地区进一步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主持人:习近平总书记曾满怀深情的指出,“我们要满腔热情做好民生工作,特别要做好扶贫开发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让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困难群众等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都能生活得到保障、心灵充满温暖”;“民政工作是‘菩萨’事业。做‘菩萨’事业就得怀着菩萨之心,怀着大爱之心、爱民之心”。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民政工作在保民生、保稳定、保基本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我们民政部门在保障基本民生方面都有那些做法?今天,我们邀请了地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张治华同志,为大家现场进行解读。

主持人:张书记你好。

张书记: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民政业务具有政策多、覆盖面广的特点。请张书记简单的介绍一下地区民政业务主要包含哪些方面,服务的对象又有哪些人群?

张书记: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民政工作的宗旨就是“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可以说一个人从出生到去世都和民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地区民政从职能上划分主要有社会救助,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婚姻登记,优抚安置,离退休军人服务,基层组织建设,地名区划,社会组织,慈善捐赠,社团管理,殡葬服务,流浪乞讨,福利彩票发行等主要职能。重点服务对象主要有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和我们最可爱的人“军人”。

主持人:从张书记的介绍中我们知道民政服务的对象范围大,服务人群多,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一直都是民政部门的重点服务对象。那么,张书记能不能简单的介绍一下在服务于困难群众中,我们有哪些政策?

张书记:社会救助工作是我们民政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内容,主要包含“8+1”的救助内容。单从我们民政的角度来说主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临时救助政策、灾民救助政策和慈善援助政策。

主持人:说到了社会救助工作,我们都知道这是一项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工程。特别是其中的医疗救助政策一直是群众比较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那么什么是医疗救助?地区在城乡医疗救助方面都有哪些政策。

张书记:医疗救助是对城乡困难群众在大病方面实行的救济制度,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了更好的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地区今年8月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基本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阿行办发〔2017〕65号),对地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

主持人:地区出台这个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张书记:主要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安排部署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迫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为地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主持人: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张书记:总体要求是以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遭遇医疗困难时都能得到医疗救助。

主持人:那么医疗救助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坚持什么原则?

张书记:坚持的原则有四个方面:一是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突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原则;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的原则;三是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效能的原则;四是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强化医疗救助公开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主持人:新的文件和以前政策相比较有哪些亮点?

张书记:总体来说亮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原分设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二是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23类重特大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或高额诊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民政部门综合考虑救助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按照不同救助对象类别分段、分标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三是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由县级民政部门要同县级定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民政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就医。

主持人:从刚才张书记的讲解中我们了解到这项惠民政策的出台就是解决老百姓牵肠挂肚的事。那么张书记,究竟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

张书记:依据“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文件将医疗救助对象划分为三类人员:一是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地区范围内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二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生活困难的护边员、一线边民家庭成员。三是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包括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主持人:在文件中我们对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又有哪些规定?

张书记:文件中规定医疗救助共有五种方式,不同的方式标准和范围也不同:一是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供养对象、孤儿,按照每年度个人筹资水平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不超过每年度个人筹资水平标准的7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超过每年度个人筹资水平标准的50%,差额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开展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门诊费用原则给予全额救助,年度封顶线累计为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照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部分的50%给予救助,封顶线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封顶线不得超过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标准。三是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合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度最高封顶线不低于20000元,救助起付线不低于500元。四是慈善援助。经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临时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慈善援助、社会捐助等形式开展慈善救助。五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或高额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救助70%,20001-40000元的救助75%,40000元以上的按最高救助30000元;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不予救助,10001-30000元的救助30%,30001-50000元的救助35%,50000以上的救助40%,最高救助20000元;对因病返贫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不予救助,10001-30000元的救助20%,30001-50000元的救助25%,50000以上的救助30%,最高救助15000元。

主持人:从张书记的解读中我们知道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人员,那么他们在享受医疗救助方面有哪些区别?

张书记:我们在制定政策时也是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虽然国家的经济实力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达到人人都能享受医疗救助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在文件中规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到资助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慈善援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可以享受门诊救助、慈善援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主持人:好的张书记,在你的解读中我们听到了一个“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名词,你可以进一步的给我们讲解一下吗?

张书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是民政系统开发的一个为了便于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的信息软件,主要依托在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险结算窗口上,民政部门通过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系统中,符合救助人员在出院时,通过各类报销后,只需要将个人合规自付费用金额输入系统中,就自动计算出民政部门应给与的医疗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要支付医疗救助以外的金额就可以出院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同民政部门结算,这样即减少了人工操作存在的风险,又体现出了医疗救助资金的时效性,同时也减化了救助对象办理医疗救助的程序。

主持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要有坚强的资金支持,那么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有哪些?

张书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为主,各县(市)财政补充为辅。在文件中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测算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医疗救助资金兜底保障机制,并纳入年度预算。

主持人:医疗救助是一项惠民的政策,涉及人员广、金额大,我在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张书记:在文件中我们也明确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人社、卫计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民政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检查、收费的,医疗救助基金不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依法追究责任。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书记对地区民政工作,特别是医疗救助政策的详细解读,对你的到来我们表示再次感谢!